帳號申請<未列案或未取得證照之業者>(LICACC001)

須知
法規教示宣告

當本申請人使用「進出口簽審及輻射防護管制線上申請」各項網路申辦作業時,即表示申請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教示宣告之所有約定內容。
本申請人所填各項資料均詳實無誤,絕無隱匿及偽報情事,並同意遵守業務申辦相關之「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保防作業辦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有涉及危害公眾安全或損害公眾利益之情事,本申請人願負相關法律責任。「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並同意遵守「輻射防護計畫示範條款」之作業規定。
申請人於網頁所填寫之各項資料均經申請人核對無誤,登錄資料如有變更應隨時上網更新。如有資料填寫錯誤或不完整,造成申請人權益之損害,後果應自行負責。
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申請人有關簽審核准或核發登記證明及證照等相關事項,請確實填具並確保信箱有效,以免影響權益。
此外,海關進出口報單與簽審核定資料「單證比對」不符時,將無法通關,詳「報關業者登打報單注意事項」。


輻射防護計畫示範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暨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機構輻射安全由設施經營負責人負責,並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設置輻防管理組織或輻射防護作業管理人員,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第三條 本機構操作設備之人員均超過18歲,並依法持有執業執照、輻射安全證書或合格訓練證明(18小時)。
第四條 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每年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並依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紀錄保存10年。
第五條 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體格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檢查項目依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紀錄保存30年。
第六條 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依規定記錄、保存、告知當事人,離職並提供紀錄。紀錄至少保存30年,並至該人員年齡超過75歲。人員劑量計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提供。
第七條 依輻射作業特性及曝露程度劃定管制區,確保對一般人劑量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輻射源表面須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第八條 輻射源同意登記期限屆滿、轉讓、遷址、變更場所、停用、永久停止使用等,均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發生輻射意外事故應立即通知,通報電話:
上班時間:(02) 8231-7919 轉 2179 至 2187
核安監管中心24小時專線:0800-088-928(報案專用,一般事項請電本會總機)。
第十條 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報關業者登打報單注意事項

1. 依關稅總局公告,進、出口應經許可之物品 (輸入規定代號「541」、輸出規定代號「581」對應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貨品),應以「簡5105A(S)」、「簡5203A (S)」進出口報單格式訊息傳送, 其中項次(Item)、牌名(Brand)、型號(Model)、規格(Specification)如未申報(不得空白),或以「簡5105」、「簡5203」舊訊息格式傳送者,海關將不予受理。
2. 通關單證比對欄位計11項:簽審核准文號、納稅義務人識別碼(或貨物輸出人)、進口報關日期、進出口別、同意文件項次、貨品分類號列、牌名、型號、規格、報單數量、報單數量單位。
3. 規格是組合欄位,資料間以英文半形「分號」分隔,接續登打。例如: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03;;150.0000;kVp
放射性物質    :07;Co-60;100.0000;mCi
4. 提供「進出口同意文件轉海關報單」服務,請至首頁(http://www.nusc.gov.tw/)點選「線上服務」之「進出口簽審及輻射防護管制線上申請」之「進出口簽審線上申請」,點選左方「進出口同意文件轉海關報單」選項,依序於牌名、型號、規格欄位,按「複製」按鈕再「貼上」報單即可。
5. 「單證比對」不符時,請至上述網頁,點選「單證比對結果查詢」處理。